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躁狂发作诊断标准
A.持续至少4天的,清楚地与平时正常不抑低的心境并不相同的持续的心境,表现为高涨、夸大、或激惹。
B.在此心境障碍时期内,持续地表现出下列症状3项以上(如心境为激惹,便需4项),并有较显著的程度:
(l)自我估计过高或夸大;
(2)睡眠需要减少(例如,感到只需3小时睡眠便休息好了);
(3)比平时更健谈,或感到一直要讲话的紧迫感;
(4)意念飘忽,或主观上体验到思想在赛跑;
(5)随境转移,容易分心(即注意很易转移到无关紧要的外界刺激上去);
(6)有目的的活动增加坏论社交、工作或学习、或者性活动都是如此)。或精神运动性激越;
(7)过分地参与某些有乐趣的活动,而这种活动有潜在可能会乐极生悲地造成痛苦的后果(例如,无节制地狂欢饮,轻率的性行为,或愚蠢的商业投资)。
C.此发作伴有并非患者特征的功能改变。
D.心境障碍与功能改变均是由他人所观察到的。
E.此发作并未严重到会产生社交或职业功能的显著缺损,或严重到须要住院,并且也无精神病性表现。
F.这些症状并非由于某种物质(例如,某种滥用药物,某种治疗药品,或其他治疗方法),或由于一般躯体情况(例如,甲亢)所致之直接生理性效应。
注:清楚地由躯体性抗抑郁治疗(例如,治疗药品、由休克治疗、光疗)所引起的轻躁狂样发作,不应归于双相II型障碍。